你吃過“鄲縣豆瓣”和“郫縣豆瓣”嗎?--郫都法院審理一起商標權保護(侵權)案
時間:2021-01-18 10:20:11 來源:轉載食品伙伴網 點擊:8次
法治案例
圖01 鄲縣豆瓣
原告成都市郫都區食品工業協會(以下簡稱食品協會)舉出12份公證書并附12瓶以上類似包裝的產品,訴至郫都法院。注冊商標證顯示,其系第1388982號“郫縣豆瓣”證明商標的管理組織。該商標經1997年5月22日申請,于2000年4月21日注冊公告,有效期已續展至2030年4月20日。其授權符合條件的相關企業使用“郫縣豆瓣”證明商標。
圖02食品協會所注冊商標
食品協會發現,巧某坊公司、佳佳醬菜廠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使用與“郫縣豆瓣”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即“鄲縣豆瓣”,且相關侵權商品在全國各地銷售,公證所購產品涵蓋江蘇、山東、河南等多省份,被訴侵權使用與食品協會所享有的“郫縣豆瓣”商標,從結構、偏旁、筆畫等方面,極為相似,極易使普通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
圖03 “郫縣豆瓣”價值評估通知及榮譽證書
“郫縣豆瓣”系列商標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榮譽證書證明:
2008年6月 郫縣豆瓣傳統制作技藝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頒發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2009年4月24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使用在第30類豆瓣商品上的“郫縣豆瓣”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2015年12月31日 郫縣豆瓣獲得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疫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稱號。
巧某坊公司辯稱
巧某坊公司、佳佳醬菜廠作為專門從事調味品商品銷售的生產商,均應當對相關領域的馳名商標施以較高的關注義務,明知“郫縣豆瓣”享有極高知名度,仍故意在其生產、銷售的豆瓣產品上使用與“郫縣豆瓣”極為近似的標識,主觀惡性極大,由此獲得高額利益,非法占用食品協會市場資源,嚴重損害郫縣豆瓣品牌形象,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商標侵權。食品協會遂提起訴訟,要求作為生產者的佳佳醬菜廠、巧某坊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2萬元,并登報刊發聲明、消除影響。
佳佳醬菜廠未應訴
其所使用的系鄲縣風味豆瓣,從未使用食品協會商標,所使用的“鄲縣”系對地名的合理使用,與案涉商標不構成近似,但同意停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巧某坊公司被訴侵權行為時間短,程度低,沒有主觀攀附的故意;食品協會主張法定賠償但并未提供相應損失證據,請求金額過高,律師費無相應證據,停止侵權已達到消除影響作用,食品協會要求登報刊發聲明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
郫都法院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規定:
“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和個人。”
根據現有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在被控侵權產品上共同印有巧某坊公司、佳佳醬菜廠或僅有巧某坊公司但落款為佳佳醬菜廠地址的商品,可認定巧某坊公司、佳佳醬菜廠共同或分別實施制造、銷售被控商品的行為,而僅有佳佳醬菜廠作為制造商落款,但無巧某坊公司名稱的商品,因未有巧某坊公司落款聲明,故部分被訴侵權商品僅能確認佳佳醬菜廠實施制造及銷售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本案中
第一
涉案產品上使用“鄲縣豆瓣”字樣,其中“鄲縣豆瓣”字體較大,屬突出使用,有明顯的提供識別功能,且“鄲縣豆瓣”字體與食品協會享有的“郫縣豆瓣”商標的高度近似,以一般公眾的注意力,容易將“鄲縣豆瓣”誤認為“郫縣豆瓣”,故構成對食品協會第1388982號商標的侵權;
第二
涉案產品使用以上標識是在豆瓣醬產品上,與食品協會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因此
基于上述對被控行為、行為對象乃至被控標識的分析,再結合涉案商標所具有的較高知名度,以及被控商品均非產自郫都區的情況,佳佳醬菜廠、巧某坊公司的行為不僅與涉案商標的證明性質相違背,也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巧某坊公司認為不構成近似的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巧某坊公司、佳佳醬菜廠就其侵權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郫都法院判決
巧某坊公司、佳佳醬菜廠停止侵權行為,在《成都商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綜合考慮“郫縣豆瓣”曾經被評為馳名商標且通過媒體進行推廣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侵權行為性質、持續時間、經營規模以及食品協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確定佳佳醬菜廠賠償食品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3萬元,巧某坊公司就其部分參與侵權行為,在25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寄語
“郫縣豆瓣”
作為馳名商標,且含有商品的地理標志,是四川人耳熟能詳的商標品牌,在國內外都享有較高知名度。然而,這一“金字招牌”卻被一些商家瞄上,搭便車、傍名牌等行為屢試不爽,高仿、A貨等日益泛濫,嚴重損害商標權人利益,破壞市場交易環境,損害消費者權益。
本案中
本地企業巧某坊公司,在不具備“郫縣豆瓣”商標使用授權情況下,“借殼上市”,將侵權行為轉移到外省隱秘的角落,臆造根本不存在的“鄲縣”為侵權行為掩人耳目,將被訴侵權商品銷往全國各地(除了本地)。佳佳醬菜廠嘗到甜頭,在與巧某坊公司默契配合之外,“單飛”生產侵權商品,兩家企業若即若離地發展,勢必以滾雪球的態勢,讓侵權鏈野蠻生長。
郫都法院通過本案審理
對侵權主體“連鍋端”,從源頭及時制止侵權產品進入流通流域;要求被告刊發聲明,消除事件影響,提醒消費者避免買到類似“冒牌”商品,有效預防此類事件發生;判賠金額,考慮到侵權者主觀故意及行為影響范圍,對侵權者高額處罰,保護馳名商標企業合法權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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