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樣品為:昌吉市石榴樹食品廠生產的芝士
面包、橄欖面包和毛毛蟲面包,均檢出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作為食品添加劑,廣泛用作防腐劑,對霉菌具有較強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面包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的最大使用量為0.5g/kg。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個別生產企業為防止食品腐敗變質,超限量使用了該添加劑,或者使用的復配添加劑中含有該添加劑使得重復使用而超限量,也可能是添加過程中未計量或計量不準確造成的。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成相關地(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開展處置工作,查清產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控制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及時將風險防控措施和核查處置情況向社會公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20年第39期)2020年 第 104 不合格樣品信息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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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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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企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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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樣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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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樣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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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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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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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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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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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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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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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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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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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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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石榴樹食品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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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鎮區工業園區丘64棟1層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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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石榴樹食品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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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鎮區工業園區丘64棟1層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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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士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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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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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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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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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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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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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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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石榴樹食品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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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鎮區工業園區丘64棟1層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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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石榴樹食品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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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鎮區工業園區丘64棟1層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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橄欖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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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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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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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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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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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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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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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石榴樹食品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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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鎮區工業園區丘64棟1層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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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石榴樹食品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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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鎮區工業園區丘64棟1層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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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蟲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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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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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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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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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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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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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本文關鍵詞:監督 管理 酒類 抽樣檢驗 食品 新疆 糕點 油脂 飲料 食用油 食品添加劑 食品安全 乳制品 面包 蛋制品 抽檢 餐飲 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