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天津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銷售
假酒知識產權案件,以銷售
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八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邢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購進大量假冒“penfolds”商標的葡萄酒、假冒“貴州茅臺”商標的白酒以及假冒“人頭馬”“馬爹利名士”“軒尼詩”等商標的白蘭地酒后,通過互聯網對外銷售。被抓獲歸案時,已銷售假冒酒水8萬余元,尚未銷售貨值金額43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大量購買后對外銷售,已銷售金額較大,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巨大,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抓獲歸案后,邢某某雖如實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實,但庭審中否認明知所銷售的酒水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缺乏真誠悔罪表現。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尤其是食品的違法行為,不僅侵害了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和消費者的財產權益,更對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威脅。部分不法分子為獲取非法利益,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一中院將繼續以司法審判為抓手,發揮法律威懾作用,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推動構建良性健康發展的市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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