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生產、銷售“地溝油” 金額1200萬元案,被告單位重慶市永川區冠南烽爍油脂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一千萬元;被告人李發強、周祖健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三百萬元;其他12名責任人員都被宣判有罪,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李發強、周祖健、代元東及彭永紅、李發正、蔣元清作為股東共同出資,以周祖健個人名義成立個人獨資性質的重慶市永川區冠南烽爍油脂廠,由周祖健負責管理全面工作,李發強負責供銷,代元東負責管理車間事務,被告人代元友系被告人李發強之妻,負責財務,被告人代元秀系冠南廠所聘請的檢驗員,負責食用油檢驗。該廠自成立以來便從徐科、劉德勇、何中國、歐武亮、王進賢等處收購餐廚垃圾、廢棄油脂(俗稱 “地溝油”)加工生產食用油并予以銷售。冠南廠將收購的“地溝油”進行深加工后,以食用油名義銷售給各食用油經銷商。其中,2011年1月銷售給重慶市彭水縣林波糧油有限公司后收取貨款113 760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銷售給重慶市高新區泰鑫油脂經營部后收取貨款4 450 944元;2011年2月至4月銷售給重慶騰飛糧油有限公司后收取貨款1194410元;2010年7月至10月銷售給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富利經營部后收取貨款541 800元;2010年8月至11月銷售給貴州省遵義市四林油脂經營部后收取貨款790 200元;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銷售給貴州省遵義市冉龍麗糧油店收取貨款4 910 294元,共計銷售金額12001408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冠南廠將餐廚垃圾、廢棄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成成品油后作為食用油對外予以銷售,數額達1200萬余元,其行為同時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構成,應當擇一重罪論處,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李發強、周祖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代元東、代元友、代元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德勇、徐科、何中國、歐武亮、王進賢、黃德祿、歐武剛、曹先合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對被告人徐科減輕處罰,對被告人劉德勇、何中國、歐武亮、王進賢、黃德祿、歐武剛、曹先合從輕處罰。被告人王進賢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被告人歐武亮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進賢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可對其宣告緩刑。
重慶五中院遂根據上訴查明事實作出了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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