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中山市某鎮一凍肉店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能提供1箱“凍雞全翅”的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證明、消毒處理證明和通關單等資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執法部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對于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風險警示
一是餐飲服務單位和消費者要密切關注政府部門發布的關于冷鏈食品的檢疫和防控信息。
二是在市內購買冷鏈食品,要選擇正規的商家,查驗產品批次及對應的海關進口貨物通關單、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核酸檢測證明和消毒處理證明。
三是謹慎網購冷鏈食品,對來自中高風險地區的食品謹慎購買。
四是做好自我安全防護,盡量避免用手直接觸碰冷鏈食品及內外包裝,及時做好手部衛生消毒,采購的進口冷鏈食品要安全清洗,烹飪過程應生熟分開,充分燒熟煮透后方可食用。
五是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增強個人防護意識,養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風、少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離的良好衛生習慣。
中山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中山市某大排檔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大排檔店內存有2條眼鏡蛇(每條約1.5斤),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該產品的相關證明文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修訂稿)》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的標準,中山市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對于經營禁止經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將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對于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將追究刑事責任。
風險警示
對于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儲存、加工、出售或提供來料加工服務。
餐飲服務單位不得使用野生動物作為菜譜名稱、招牌等,消費者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具有較大的疫病傳播風險。
中山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中山市某食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營業場所存放“鹿產品”自泡酒,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自泡酒所用原料的購進單據和供貨商資料,超范圍經營銷售自制無標識自泡酒,執法人員現場依法予以查處。
對于超范圍經營銷售自制無標識自泡酒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如自泡酒經檢測存在有毒有害物質,將依法移送公安部門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風險警示
一是自泡酒工藝不規范,缺少必要安全發酵設備、除甲醇工藝、檢驗檢測等,自釀自泡酒容易造成甲醇超標的情況;長期飲用不利于身體健康,過量飲用易造成甲醇中毒癥狀,甚至死亡事故。
二是不盲目自制和飲用無標簽標識、浸泡藥材來歷不明的藥酒,養生保健需要泡藥酒的,應在中醫師、中藥師的指導下進行,不得用大茶藥、附子等中草藥浸泡藥酒。
三是餐飲服務單位必須依法從正規渠道購進酒類產品,并按規定在散裝酒類產品容器或包裝上標明相關信息,未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自泡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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