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這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上訴案,二審認定淡干海參為食用農產品,并非屬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符合農產品包裝標識規定即可,判決駁回王先生所有訴訟請求。
澳洲海參“身份成謎”遭起訴
2018年8月,王先生花費9980元在拼多多上一家店鋪購買了10件“澳洲野生海參純淡干貨”。幾天后,王先生收到了海參。
到貨的海參為盒裝,盒子正面印有大字“精品海參”,貼標載明“凈重:500g”;背面貼標“澳洲刺參”,并有幾行小字,寫著此款海參“具有降血壓、降血脂、抗氧化、抗衰老,提高人體的免疫力,美容養顏功效”,加印生產日期。
王先生仔細端詳,感覺不太對勁?!罢O,這個海參怎么沒有產品標準代號及生產許可證編號?”王先生又認真查看,確認包裝上確實沒有相關信息?!拔疫@是買到了假貨吧!沒取得許可就敢賣?”
王先生立即與店鋪客服聯系,提出質疑,客服答復,“親,我們出售的淡干海參屬于食用農產品,質量上乘,線上線下銷售都很好,不是假冒偽劣哦?!?
“首先,你們的海參都是預先定量包裝好的,是預包裝食品;其次,作為普通食品竟然標榜有治療保健功效,我要投訴你們!”王先生對客服答復很不滿意,向拼多多平臺發起投訴,要求下架該款“假冒偽劣”干海參。
拼多多應王先生要求向他披露了干海參的銷售者信息,但未下架干海參。
多次溝通未果,氣憤的王先生將店鋪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拼多多運營公司告上法院,以干海參商品外包裝無產品標準代號及生產許可證編號,且外包裝標識有抗衰老功效,不符合《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要求店鋪退一賠十,拼多多運營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海參標簽符合食用農產品包裝規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以干海參為食用農產品,其標簽符合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相關規定為由駁回了王先生的所有訴請。王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請求改判支持其所有訴請。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
首先,根據《
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范圍注釋》等法律法規,干海參屬于經過干制保鮮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動物初加工品范疇,從內容物屬性來看屬于食用農產品。
其次,根據《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等規定,食用農產品亦存在包裝工序,店鋪對干海參區分不同重量規格、進行稱重銷售及包裝系便捷網絡銷售的方式,尚屬合理。王先生僅以海參進行了預先稱重并包裝而主張其為預包裝食品,并認為標簽應適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再次,店鋪對涉案干海參進行稱重并包裝的方式銷售,并未改變干海參的原本狀況及質量標準,且其標簽亦符合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相關規定,王先生亦未能舉證證明涉案干海參存在造成人體危害的情形,故其主張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時,雖然涉案干海參標簽中存在“降血壓、降血脂、美容養顏”等表述,但海參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符合公眾認知,屬于一般社會共識,不會導致社會公眾對其產生治療功效方面的誤解,也不存在影響其食品安全性能的誤解,該內容并無不當。
最后,王先生并未舉證證明拼多多運營公司存在法定的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故其連帶責任主張亦不予支持。
據此,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馬麗指出,食用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以及通過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食用農產品非屬預包裝食品,故無須適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其標簽符合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相關規定即可。
此外,食品標簽瑕疵引發的糾紛在食品糾紛案件中占比較大,但并非食品標簽存在瑕疵就可支持懲罰性賠償要求,對于食品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方面誤導的,不應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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