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對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判處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起,余某某明知韓某某購買西布曲明欲生產減肥咖啡,仍多次向其出售西布曲明原料,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共計銷售西布曲明價值200余萬元。
2018年7月起,韓某某、洪某某雇傭他人生產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饋世瘦身咖啡”,并通過微信、制作“饋世瘦身咖啡”銷售網站、防偽二維碼、偽造檢測報告等方式銷售至上海等地,其中韓某某負責購買西布曲明、荷葉堿、咖啡粉、外包裝等生產原料、監督生產及銷售給代理朱某某(另案處理),洪某某負責銷售給李某某、張某某等代理、散客零售和資金管理,韓某某、洪某某共銷售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饋世瘦身咖啡”共計800余萬元。
2019年3月25日,公安機關在鄭州市將韓某某、洪某某抓獲,并在涉案生產窩點查獲成品“饋世瘦身咖啡”2860盒、散裝“饋世瘦身咖啡”8袋(每袋45kg)、白色粉末165.6公斤以及混料機、分包機、大量咖啡原料、包裝盒等,經審計,上述待售成品、散裝“饋世瘦身咖啡”價值32萬余元。經檢驗,上述成品及散裝“饋世瘦身咖啡”、白色粉末均檢出西布曲明成分。2019年3月25日,公安機關從朱某某處查扣大量散裝及盒裝的“饋世瘦身咖啡”,經檢測,上述咖啡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一審法院認為,韓某某、洪某某共同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銷售數額達800余萬元,屬于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余某某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韓某某、洪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作出如上判決。一審判決后,韓某某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訴,認為量刑過重。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西布曲明系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質,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韓某某在無食品生產銷售資質的情況下,明知不能將西布曲明摻入食品中仍擅自將西布曲明摻入其生產銷售的咖啡中,涉案金額達800余萬元。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達5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罰金一般應以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判處。韓某某在其生產銷售的瘦身咖啡中摻入西布曲明,涉案數額遠高于法律規定的生產、銷售金額,原判已在韓某某的犯罪事實及涉案數額的基礎上,考慮其具有坦白等從輕情節,在法定刑的幅度范圍內對其處刑,并無不當,遂駁回韓某某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