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鮮生活,為你而來。”2017年4月,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蘇寧易購)推出“Su Fresh蘇鮮生”精品超市,加碼布局生鮮零售市場。同年11月,蘇寧易購提出“蘇鮮生”商標的注冊申請,卻因遭遇他人在先確權的“蘇先生”商標而注冊受阻。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蘇寧易購申請注冊的6件“蘇鮮生”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蘇先生”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判決駁回蘇寧易購上訴,維持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駁回蘇寧易購6件“蘇鮮生”商標注冊申請的復審決定。
是否近似引紛爭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5年3月,蘇寧易購就在旗下的蘇寧超市開售自營生鮮產品時使用“蘇鮮生”一詞。2017年4月,蘇寧易購在徐州推出了全國首家“Su Fresh蘇鮮生”精品超市,走“線上配送+線下體驗”的經營模式,打造“生鮮+餐飲+超市”的消費體驗。目前,蘇寧易購已經在全國開設了10余家“Su Fresh蘇鮮生”門店,分布在北京、廣州、南京、徐州等地。
2017年11月,蘇寧易購提出第27349766號、第27356264號、第27809191號、第27818022號、第27818042號、第27819520號“蘇鮮生”商標(下統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分別指定使用在啤酒等第32類商品、葡萄酒等第33類商品、冰柜等第11類商品、牙刷等第21類商品、服裝等第25類商品、化妝品等第3類商品上。中國商標網顯示,除訴爭商標外,蘇寧易購還申請注冊了43件“蘇鮮生”商標,其中大部分均已被核準注冊,涵蓋與“Su Fresh蘇鮮生”精品超市主營業務相關的替他人推銷、自助餐廳等服務及新鮮水果與蔬菜、活動物等商品。
針對訴爭商標,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經審查認為,訴爭商標分別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第18691996號、第21743996號、第20890600號、第20890466號、第22869699號、第1378689號“蘇先生”商標(下統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蘇寧易購不服原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隨后向原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含義、讀音等方面差異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且訴爭商標經該公司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蘇寧易購請求對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2018年12月16日,原商評委作出決定,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原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蘇寧易購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據此,原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蘇寧易購不服原商評委所作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和呼叫等方面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經過蘇寧易購的長期使用,已獲得較高知名度;多件類似的案外商標已經獲準注冊,根據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應予以核準注冊。綜上,蘇寧易購請求法院撤銷原商評委所作駁回復審決定,并判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能否注冊有結論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蘇鮮生”與引證商標“蘇先生”均為文字商標,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引證商標的權利人并未參與訴訟,蘇寧易購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經使用已具有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知名度,而且商標應否核準注冊采取個案審查原則,蘇寧易購所主張的其他在先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該案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蘇寧易購的訴訟請求。
蘇寧易購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組合、含義、整體設計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類似案件中已有諸多“先生”與“鮮生”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獲得共存注冊,按照審查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也應獲準注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由文字“蘇鮮生”構成,引證商標由文字“蘇先生”構成,兩者在文字構成、呼叫發音等方面相近,整體比對區別不明顯,二者共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差異不足以排除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蘇寧易購公司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而且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訴爭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蘇寧易購的上訴請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據,據此判決駁回蘇寧易購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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