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管局通報6起涉嫌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福建省連江縣鴻騰酒店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因同一違規事實,各被罰5000元。
經查,福建省連江縣鴻騰酒店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11日從連江縣鳳城鎮莊氏調味店購進一罐李錦記叉燒醬(調味醬),每罐70元,放在廚房作為烹煮食品調料使用。至案發時,該產品已被經營者制作餐飲食品使用了一部分。該食品的外包裝標簽上無標注生產日期。這種行為涉嫌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7月31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決定沒收該酒店上述標簽不合格叉燒醬,處以罰款5000元。
今年4月28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連江縣筱埕鎮榮輝水產養殖專業合作社海帶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有若干中鹽牌日曬鹽(未加碘)的外包裝袋以及產品合格證,其外包裝上標注的“執行標準:GB2721”,與其內部產品合格證上標注的“質量標準:GB/T5461-2016”不符。當事人采購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涉嫌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采購使用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8月15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該合作社處以5000元罰款。
5月13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連江縣瓊海老酒坊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三原牌番薯露酒的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第4.2項要求等問題。該局于5月21日立案。經查,當瓊海老酒坊于2018年9月12日生產了涉案預包裝食品三原牌蕃薯露酒30箱,涉案食品標簽聲稱“紅心地瓜中β-胡蘿卜素及葉黃素含量豐富”,但標簽未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要求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該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8月5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瓊海老酒坊處5000元罰款。
4月9日,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投訴線索對福州航漳樓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投訴件中所述的手撕肉干是福州航漳樓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臨沂市臨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該產品包裝袋上標注的產品標準代號為GB/T23969,根據《GB/T23969-2009肉干》標準中第5.4條理化指標的要求,豬肉干:蛋白質≥28g/100g、脂肪≤12g/100g,而該手撕肉干的營養成分項目中標注的蛋白質含量為23g/100g、脂肪含量為15g/100g,不符合《GB/T23969-2009肉干》的要求。7月22日,長樂區市場監管局決定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912元,罰款5000元。
4月5日,福州市長樂首占永柯興食雜店從福州海峽副食品批發市場鄭維佳商行行購入3袋花生米,其中1袋油炸花生(福州閩侯城關奇香食品廠、生產日期2019年3月27日,保質期288天)、2袋酒鬼花生(郯城雨潤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19年1月17日,保質期240天)。當事人分拆成簡易包裝形式出售上述花生共15袋,其外包裝無任何標簽標識。當事人銷售如此簡易包裝形式的散裝花生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規定的違法行為。8月2日,長樂區市場監管局決定沒收該食雜店上述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花生,沒收違法所得21元,罰款5000元。
經查,長樂區首占家通便利店未查驗供貨方的食品經營證,就從閩侯南通一家名為福州便利寶的店鋪購入Corona1啤酒、Heineken啤酒等若干箱、白砂糖1袋。該便利店將大包白砂糖分拆分成小袋銷售,售出20袋。家通便利店銷售的簡易包裝形式的白砂糖,其外包裝無任何標簽標識,涉嫌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銷售無中文標識的啤酒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上述兩種行為均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規定的違法行為。2019年8月2日,長樂區市場監管局責令該便利店改正并沒收上述啤酒及白砂糖,沒收其違法所得259元,罰款5000元。
本文關鍵詞:食品 食品安全法 監管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