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濰坊·海報新聞4月15日訊 近日,濰坊市民姚先生致電大眾網,稱自己在濰坊市
沃爾瑪購物廣場東風東街分店購買的兩瓶果味
軟糖,入口后嘗覺異味,查看后發現
果糖已過期,超市工作人員并不同意姚先生提出的賠償方式,態度強硬,這令他既失望又生氣。
事件回顧:
4月14日上午,姚先生一家來到濰坊市沃爾瑪購物廣場東風東街分店,在超市三樓買了兩瓶某品牌的果味軟糖,共消費15.5元。
姚先生回憶到,買回軟糖后后,他和妻子打開其中一瓶一人吃了一顆,食用之后嘗覺口味有些怪異,仔細查看后發現該產品生產日期是2018/03/23,目前已經過12個月保質期20多天。
“軟糖是買給自家孩子吃的,幸虧我們大人先品嘗了一下,要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給孩子吃,不知道會有什么后果,這完全是對消費者不負責任的行為。”姚先生有些憤怒的告訴記者。
發現問題后,姚先生立即返回超市軟糖售賣區,發現仍有過期軟糖在售。從超市出來后,他便帶著所購產品及發票來到沃爾瑪購物廣場東風東街分店超市服務臺,向相關負責人反饋食品質量及過期問題。
商場工作人員提出產品十倍賠償被姚先生否決,“過期產品已經入口,不知后期會對身體有何危害,要按照法定法規來。”姚先生說道,整個交涉過程,工作人員態度強硬,自始至終都沒有一句表達歉意的話。
大眾網記者從《食品安全法》中了解到,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姚先生表示:“聽聞沃爾瑪要撤出濰坊,目前超市內部分貨柜已經空了,但只要他們對外營業一天,就得站好最后一班崗,就得對進入超市的消費者負責。”
大眾網記者聯系到濰坊市沃爾瑪購物廣場超市,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我們已經接到了這位消費者的電話,會盡快與該消費者進行協商,解決問題。至于貨柜上為何會有過期產品,及如何與姚先生協商問題并沒有回應,由行政部門負責,并提供了電話。
隨后,記者撥通了工作人員所提供的電話,該工作人員仍表示,自己不能回答上述問題。
對于此事,大眾網記者會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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