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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月12日表示,餐飲業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雖不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對于違反《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款,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 “霸王條款”無效。
今年1月9日,最高法頒布了上述司法解釋,其中第十六條規定:“食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餐飲企業是否也可算作食品生產者,需要受上述司法解釋約束?對于餐飲企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能否向法院申請撤銷?最高法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于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食品藥品糾紛司法解釋主要解決的是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產生糾紛如何處理的問題。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都適用該法。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法》的規定,而不能適用《規定》。
有觀點認為“食品、餐飲行業是充分競爭的行業,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條款,如‘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等,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都是合法的”,最高法表示,上述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與“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合法的”觀點并不沖突。
最高法進一步指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于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于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相關法規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本文關鍵詞:禁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