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說,從煎餅里吃出來的東西已經丟掉了,她給記者看了她用手機拍的照片,可以看到,一張紙巾上有一根三四厘米長的黑色線條狀的東西。小王說,當時他就跟店里的兩名店員說了這個情況,并要求退給自己買這份煎餅的錢,但對方卻說,小王吃出來的東西不是頭發絲,不同意退錢,小王也用手機拍下了她和店家再次交涉的視頻。
小王覺得,店家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態度,可能和上個星期發生的事情有關,當時她也在這家煎餅店里買了一份煎餅,吃出了一粒小石子,跟店員反映后,對方退給了她買煎餅的錢。結果這次自己又在這家店賣的煎餅里吃出了異物。
小王說,她特地查詢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認為店家的行為屬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還可以向店家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也就是說,小王現在要求店家退給她15元買煎餅的錢,還要店家支付給她一千元賠償金。對這件事情店家怎樣的態度呢?記者來到了這家煎餅店,一名店員表示,當時小王確實找了她,告訴她雞柳里有黑色的東西,當時以為是雞肉里面的筋,就沒有賠給她或給她退,現在看來,有可能是衣服上的纖維或者其他什么。
這位店員承認,當時之所以沒有耐心地跟小王溝通,是因為一個星期前,小王也因為在他們店做的煎餅里吃出問題,最后要退錢。現在既然小王確實從煎餅里吃出了異物,他們可以退還給她15元的煎餅錢,不過,對于那1000元賠償金,他們是不會支付的。
那么,小王提出的要店家額外支付1000元賠償金的訴求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記者咨詢了縣消保委,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像“不足1000元按1000元賠”這樣的懲罰性賠償是在法律上是有前提的,就是經營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卻依然還在銷售。而小王說的她吃從煎餅里吃出來的東西,會不會影響到人體健康還很難界定。現在最好的方式還是小王跟店家進行積極協商,如果小王一定要堅持要求店家額外支付1000元賠償金,得自己走法律途經進行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