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8日在被告某超市處購買了“某某牌
五花肉”及“某某牌
臘肉”兩種
食品,共計價值794.3元。后發現“某某牌五花肉”的食品
標簽包裝日期為2018年8月16日,
保質期為2018年11月15日。該食品原包裝上的
生產日期為2017年11月8日,保質期為“常溫下6個月、0-5℃條件下1年”。被告加貼標簽延長了該產品的保質期7天。另一種食品“某某牌臘肉”的加貼標簽上的保質期與實際的保質期不符。原告認為,被告在已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食品上加貼虛假標簽,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規定,也混淆了
消費者對產品的甄別,遂訴至余慶縣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貨款794.3元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7943元。
被告認為,原告購買的兩種食品按照原包裝顯示的保質期并未過期,且這兩種食品是需要稱重計價,超市在兩種食品的包裝上進行打碼是為了方便稱重計價,對加貼標簽上的保質期與原包裝日期不一致是因為打碼器設置失誤所致,并非是原告陳述的加貼虛假標簽混淆消費者對產品的甄別。
爭議事實查清后,承辦法官多次與被告溝通并對其進行釋法析理。后被告表示,自己在已有標簽的商品上加貼打碼標簽,混淆了消費者對產品的認識,不管出于什么理由,自己都存在工作上的失誤,愿意對原告進行適當賠償。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最后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當庭支付原告賠償款3500元,法庭對現已過期的“某某牌五花肉”進行沒收并當場銷毀。至此,一起產品責任糾紛的案件就此圓滿解決。
【法條鏈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經營者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款“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被告在食品包裝上加貼與食品原包裝標注的保質期不一致的標簽,混淆了消費者對產品的認知,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原告就是基于該條規定向被告提出十倍賠償的要求。
本文關鍵詞:五花肉,生產日期,臘肉,標簽,保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