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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藥監辦函〔2018〕32號
【發布日期】 2018-05-04
【生效日期】 2018-05-04
【效 力】
【備 注】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中有關環節和時限認定的請示》(甘食藥監發〔2018〕6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受理”和“辦理”是投訴舉報處理中的兩個不同環節,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負責投訴舉報管理的部門統一受理投訴舉報,辦理工作由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
二、根據《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受理”的時限為5個工作日,從收文登記的次日開始計算;“辦理”的時限為60個工作日,從“受理”的次日開始計算。
三、《辦法》第十七條“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一般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和監管職責劃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并非“受理”或者“辦理”的時限規定,此條的“3日”包括在“辦理”時限內,獨立于“受理”時限之外。制定此條目的在于加強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約束,提高效率,為“辦理”工作預留時間。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本文關鍵詞:國家 藥品監督管理局 藥品 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