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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部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7年11月16日
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設立的,履行農業部職責所必需的,用于動物疫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和預防、控制、撲滅、檢疫,獸用生物制品質量監管以及動物疫情處置和災后動物防疫,動物疫病防治管理等方面的項目支出。
本辦法所稱動物均包括水生動物。
第三條 農業部獸醫局、漁業漁政管理局等項目主管司局和有關部屬單位是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的實施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歸口管理和直接承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農業部財務司是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的監督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監督責任,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和開支范圍
第四條 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主要用于:
(一)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優先防治動物疫病和外來動物疫病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中樣品采集處理、檢測確診、人員防護、工作人員勞務,國際國內疫病疫情風險評估、預測預警、會商研判、信息收集整理與分析發布,流行病學能力建設、現場實踐基地運行等有關工作;
(二)動物疫情處置和重大自然災害后動物防疫工作。包括動物的撲殺、挖掘、掩埋、焚燒、無害化處理以及封鎖、消毒、緊急免疫、應急值守等工作所需的設備、物資和勞務費用,以及租用土地附屬物補償等費用;
(三)動物疫病防治管理。包括動物疫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研究制定,獸醫體系運行效能管理,獸醫科技和實驗室管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動物防疫知識宣傳;優先防治動物疫病、外來動物疫病、重點常見病等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動物標識和動物產品追溯管理,動物疫病防治效果檢查;動物疫病防疫應急演練、技能競賽;防治技術研究、試驗、示范、推廣,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委員會、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管理,動物病原庫、血清庫運轉;主要動物疫病政策措施評估,動物疫病經濟損失評估;動物疫病防控用生物制品檢驗檢測、安全評價、質量監管等;
(四)其他涉及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水費、電費、郵電費、印刷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護)費、專用燃料費、租賃費、差旅費、勞務費、咨詢費、手續費、委托業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六條 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不得用于編制內人員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計提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項目主管司局組織實施的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會議費支出。
第七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承擔單位的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其開支范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 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建立任務與經費雙重審核機制,實行“綜合司局搭臺、專業司局唱戲”的管理模式。
農業部獸醫局統一負責項目任務審核。任務設立依據應充分適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確要求,農業部黨組中心工作有迫切需要;監測數據應確保真實準確,堅決防止弄虛作假和數據造假,提高數據質量;任務內容應堅持動態管理,根據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動物防疫工作形勢變化,及時調整完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治事項。在符合總體原則的前提下,重點審核任務安排是否合理、經費安排標準是否統一等內容。
農業部財務司統一負責項目經費審核,重點審核經費安排是否符合預算管理規定、測算標準是否符合有關定額標準、開支范圍是否符合有關財務制度等內容。
第九條 項目主管司局應當根據項目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制定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年度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重點實施內容和區域、承擔單位范圍、資金安排意見、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項目主管司局應及時將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報送農業部獸醫局和財務司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農業部獸醫局應會同財務司認真組織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項目主管司局。
農業部獸醫局會同財務司反饋的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的審核意見,項目主管司局應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
第十二條 對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中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要求的事項,項目主管司局應交由具備承接條件的主體辦理,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需要由非預算單位配合完成的事項,應通過委托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對帶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確定承擔單位,并履行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等程序,減少自由裁量空間。對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完善申報方式,引入競爭機制,科學擇優確定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托方式確定任務承擔單位后,應及時與承擔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明確任務內容、實施方案、經費預算、資金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資金,應按規定取得發票。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通過委托方式支付給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的資金,可以資金支付文件、銀行結算憑證等作為報銷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司局和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司局應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調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的約定,按時驗收合同成果。對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及不能按時提交成果的任務承擔單位,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十七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應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項目承擔單位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推進項目任務順利實施,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的約定實施項目,對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實行明細核算,科學、合規、有效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 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內使用完畢,確有結轉結余的,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農業部財務司會同項目主管司局對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并將檢查和審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
第二十二條 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承擔單位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農業部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秳游镆咔楸O測與防治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農財發〔2011〕151號)同時廢止。
本文關鍵詞:農業部 動物疫情 監測 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