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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網絡訂餐行為,促進行業發展,保障公眾網絡訂餐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起草了《甘肅省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11月13日之前,通過郵件或傳真形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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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
甘肅省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省網絡餐飲服務行為,加強對其監督管理,保障公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范圍內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餐飲服務,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接受訂購需求后制作并配送膳食的食品經營活動,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為餐飲服務交易雙方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移動客戶端)設立訂餐網站或者在第三方平臺上開設網上店鋪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食品經營者。
第四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本省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并負責監督、指導本省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及管轄范圍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從事網絡餐飲服務,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鼓勵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引入社會第三方機構,協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開展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臺依法從事網絡餐飲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因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的糾紛解決制度,在其網站顯著位置公布本網站投訴電話、郵箱等消費投訴方式,暢通消費爭議溝通渠道。
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訂餐,因所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向第三方平臺提出賠償要求的,鼓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先行賠償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之后,有權向實際責任方提出追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消費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消費者應當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出。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12331”電話舉報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開展調查處理。
第二章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應當與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一致,不得超許可項目、期限經營,不得在許可地址之外的地方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地址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上款規定公示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及時在相關信息的公示網頁更新。
第十一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條件和要求制作食品。
第十二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將其食品加工制作關鍵過程展示給消費者,鼓勵第三方平臺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經營過程進行網上實時播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接受消費者監督。
倡導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第十三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超限量、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且不得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定劑等食品添加劑。
第十四條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標注外送范圍和預計送達時間,并按照標示的事項提供外送服務,保障食品在安全時限內送達。
未取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資質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將食品配送至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含托幼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集中用餐單位。
第十五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容器上標示食品加工制作時間、保質期或者食用時間提示、經營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并提醒消費者盡快食用,避免長時間存放。
加工制作時間以食品成最終狀態為準。
第十六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行送餐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并按照以下要求從事送餐活動:
(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并執行送餐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證明。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依法不得從事送餐活動。
(二)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送餐時應當采取能夠防止灰塵、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應當定期清潔、消毒,更換。
(三)有特殊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不具備冷鏈配送條件的,不得配送冷食類、生食類和冷加工糕點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四)鼓勵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示食品制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并提醒消費者收到后盡快食用。
(五)送餐人員著裝應當干凈整齊。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上款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不應當委托不符合上款條件的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
第十七條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第三章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
第十八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第十九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入網標準,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入網審查、實名登記、平臺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報告和處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法律義務。
第二十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對申請加入平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如有需要,應到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進行現場核實。
鼓勵第三方平臺將平臺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與政府監管部門的許可數據進行比對,提高資質審查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記錄其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許可證件編號、許可證有效期、核準名稱、地址、經營項目、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上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在知曉后及時更新。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平臺通過與平臺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入網協議等方式,明確雙方應當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平臺檢查發現平臺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無許可證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通過對平臺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上傳信息、消費者點評等數據分析,獲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線索,并報告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建立平臺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并將其真實信用評價情況在網上公示。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按照法律及相關規定,建立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鼓勵第三方平臺建立消費預賠金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第二十七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對平臺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平臺自身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第二章的相關規定。
第三方平臺從事送餐活動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自建交易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部門申請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備案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公開。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第三方平臺、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三十二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日常監督檢查對象和約談對象進行跟蹤復查。
第三十三條 第三方平臺、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第三方平臺、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第三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網絡信息主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等合作,強化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第三方平臺發生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由外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本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以公眾號、團購等形式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食品經營第三方平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關鍵詞: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甘肅 網絡餐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