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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為加強我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規范管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二、制定依據
根據國家食藥總局《關于加強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規范管理的通報》(食藥監辦食監一〔2017〕138號)、《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強白酒監管的工作指導意見》(黑食藥監生〔2016〕173號)、《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管管理局關于加強散裝白酒全鏈條監管的緊急通知》(黑食藥監食生〔2016〕376號)。
三、具體內容的說明
(一)二加強監督檢查
定期對白酒小作坊原輔料采購儲存、生產條件、生產過程、出廠檢驗、銷售記錄、標簽標注等全程質量安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問題。對白酒小作坊生產的白酒和經營單位銷售的散裝白酒要加強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一旦發現有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標不合格的,要立即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召回產品,徹查原因,依法處置。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要求依法依規規范白酒小作坊生產經營行為,堅決取締不符合規定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單位。
依據:國家食藥總局《關于加強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規范管理的通報》(食藥監辦食監一〔2017〕138號)“三、加強監督檢查。定期對白酒小作坊原輔料采購儲存、生產條件、生產過程、出廠檢驗、銷售記錄等全程質量安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問題。對白酒小作坊生產的白酒和經營單位銷售的散裝白酒要加強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一旦發現有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標不合格的,要立即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召回產品,徹查原因,依法處置,堅決取締不符合規定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單位。”
(二)三、嚴格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一是不得無證生產白酒,對沒有取得許可或小作坊核準證的白酒“黑加工點”和飼料企業作為副產品生產的“小燒”一律不得作為白酒銷售,一經發現,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予以取締,堅決消除監管“死角”。
依據:《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散裝白酒全鏈條監管的緊急通知》(黑食藥監食生〔2016〕376號)“二、嚴格實行全鏈條靶向性監管。對沒有取得小作坊核準證的白酒“黑加工點”和飼料企業作為副產品生產的“小燒”一律不得作為白酒銷售,一律報告當地政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予以取締,堅決消除監管“死角”。”
二是取得白酒核準證的白酒小作坊只能生產固態法白酒,不得采購原酒或食用酒精生產加工白酒,且只能在核準行政區域內銷售
依據:國家食藥總局《關于加強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規范管理的通報》(食藥監辦食監一〔2017〕138號)“二要嚴格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白酒小作坊只能生產固態法白酒,且只能在備案行政區域內銷售。”
三是采購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容器等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腐敗變質原輔料生產白酒,嚴防使用甲醇、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白酒,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嚴防把甲醇等易混用非食用物質當作食用酒精用于白酒生產加工或銷售。
依據:《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散裝白酒全鏈條監管的緊急通知》(黑食藥監食生〔2016〕376號)“二、嚴格實行全鏈條靶向性監管。一是監督白酒生產企業和小作坊嚴格落實標識標注規定。散裝白酒出廠必須要按照規定要求在包裝上加貼標簽,不得使用無標簽的周轉桶用于盛裝白酒。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腐敗變質原輔料生產白酒,嚴防使用甲醇、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白酒,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嚴防把甲醇等易混用非食用物質當作食用酒精用于白酒生產加工或銷售。對沒有取得小作坊核準證的白酒“黑加工點”和飼料企業作為副產品生產的“小燒”一律不得作為白酒銷售,一律報告當地政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予以取締,堅決消除監管“死角”。”
四是散裝白酒出廠要按照規定要求在包裝上加貼標簽,不得使用無標簽的周轉桶用于盛裝白酒。
依據:《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散裝白酒全鏈條監管的緊急通知》(黑食藥監食生〔2016〕376號)“二、嚴格實行全鏈條靶向性監管。二是散裝白酒經營應做到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登記、專賬管理、專庫(區)存放,并設立明顯標示,規范管理。不得購進無證“黑加工點”生產、包裝上沒有標簽或標識標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散裝白酒用于生產經營。督促企業建立并有效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銷售記錄制度等,采購白酒產品時,應當向首次供應方索取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小作坊核準證等資質文件,對每批進貨產品進行進貨查驗和記錄,記錄不得滅失、篡改或造假,確保可追溯記錄完整、準確、真實。
五是散裝白酒經營要做到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登記、專賬管理、專庫(區)存放,并設立明顯標示,規范管理。不得購進無證“黑加工點”生產、包裝上沒有標簽或標識標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散裝白酒用于生產經營。
依據:《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散裝白酒全鏈條監管的緊急通知》(黑食藥監食生〔2016〕376號)“二、嚴格實行全鏈條靶向性監管。二是散裝白酒經營應做到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登記、專賬管理、專庫(區)存放,并設立明顯標示,規范管理。不得購進無證“黑加工點”生產、包裝上沒有標簽或標識標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散裝白酒用于生產經營。
六是督促企業建立并有效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出廠檢驗及記錄制度、銷售記錄制度、停復產報告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確保所生產經營的白酒衛生、無毒、無害、質量安全,產品全程可追溯。
依據:《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散裝白酒全鏈條監管的緊急通知》(黑食藥監食生〔2016〕376號)“二、嚴格實行全鏈條靶向性監管。督促企業建立并有效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銷售記錄制度等,采購白酒產品時,應當向首次供應方索取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小作坊核準證等資質文件,對每批進貨產品進行進貨查驗和記錄,記錄不得滅失、篡改或造假,確保可追溯記錄完整、準確、真實。
本文關鍵詞:白酒 小作坊 散裝白酒 生產經營 規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