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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轉基因標識所引發的爭議越來越多。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個案子,北京物美超市因一款進口食品的中文標簽上未注明“轉基因食品”,被判十倍賠償。
事件起因是消費者吳先生(編者注:很有可能是職業打假人)在物美超市購買了24盒通用磨坊的五谷物麥圈,單價42.8元,共計1027.2元。該商品外包裝上有英文標注:“Partially Produced with Genetic Engineering”,即“部分生產用轉基因食品”。但在中文標簽中,該內容并未標注。吳先生認為,該產品標簽不符合國家標準,應該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上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十倍賠償。
△ 某包裝型號的通用磨坊的五谷物麥圈
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涉案產品原外包裝用英文明確標示含轉基因食品,物美公司作為銷售者在明知的情況下未對此做中文標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因此支持了吳先生“退一賠十”的請求。
物美公司上訴至北京一中院。上訴中認為,物美公司的中文標簽是跟銷售方確認過的,并經海關審核的,如果不合格是不能通過的;其次,吳先生認為涉案產品有問題,但是沒有提供涉案產品的原料就是轉基因產品的證據,對此也沒有事實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涉案產品未顯著標示“轉基因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標識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那么,物美公司是否應承擔十倍賠償責任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北京一中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未進行轉基因食品的顯著標示屬于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因此,駁回上訴,支持了一審“十倍賠償”的判決。
食談君還發現,在今年1月份,湖北省荊州市張女士團購了600瓶食用調和油,發現產品標簽側面配料表下有一行字“大豆油加工原料為轉基因”,但該行字與其他配料的字體一樣大。張女士認為該字體沒有體現“顯著標識”,為此上訴至法庭,要求退一賠十。后來在法庭的調解下,張女士退貨,廠家一次性補償了張女士3萬元。
像這樣產品,未明確標識“轉基因食品”,到底要不要賠償呢?
專家點評
《食品安全法》中雖然規定了轉基因食品應該標識,但什么情況下標識及具體如何標識沒有規定。
目前,我國現有的轉基因產品標識立法主要是《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農業部制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其管理的對象是“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方式是按目錄標識,也就是說,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需要標識。但要注意,農業轉基因生物和轉基因食品不是一個概念,兩者并不對應。
目前,我國法律對轉基因食品還沒有明確定義,雖然涉案產品的英文中標識了使用了基因工程原料,但這一食品是否屬于“轉基因食品”以及是否需要按照中國法律標識,還不一定。
另外,該轉基因標識問題是否屬于安全標準也值得商榷。
此前,河南信陽市浉河區食藥監局還要求轄區內的大型商場超市銷售轉基因食品必須設立“專區”, 江蘇泗洪縣食藥監局還開展轉基因食品標識管理專項整治。從這些執法實踐看,當前迫切需要對轉基因食品明確立法,如果轉基因食品的法律概念都不確定,標識就無從談起。
食談說
因為現在還沒有從法律上定義什么叫“轉基因食品”,實際上“轉基因食品應顯著標識”是無法執行的。
但是,當“轉基因食品”的概念明晰后,會發現對轉基因食品實行“定性標識”是沒有可操作性的,因為隨著檢測技術越來越先進,如果理論上“只要有轉基因成分”就要標識,那么食品業會陷入無休止地檢測中,而且成本高得驚人。實際上,目前世界上其它國家均采用“定量標識”制度。中國目前面臨著對轉基因標識制度的修訂。
本文關鍵詞:北京 商家 轉基因 食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