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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嬰幼兒輔助食品質量安全關系到嬰幼兒的身體健康。為保障嬰幼兒輔助食品質量安全,規范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并發布《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以下簡稱《嬰輔細則》)。現就落實《嬰輔細則》,加強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組織學習《嬰輔細則》,準確把握內容要求
《嬰輔細則》屬于《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配套性文件并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藥監食監一〔2016〕103號,以下簡稱《審查通則》)配套使用,是實施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的重要依據。《嬰輔細則》進一步規范了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條件,從生產場所、設備設施、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人員管理、管理制度、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等方面提出了嚴格的生產許可要求。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組織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和企業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全面理解把握《嬰輔細則》的內容和要求,著重學習《嬰輔細則》中調整和新增內容,確保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順利進行。
二、嚴格規范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工作
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審查通則》《嬰輔細則》內容和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要求,組織做好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
對新申請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要嚴格按照《嬰輔細則》等有關要求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符合生產許可規定要求的,準予許可;不符合生產許可規定要求的,不予許可。
對持有罐頭、掛面、餅干、嬰幼兒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類別生產許可證且生產《嬰輔細則》中所列嬰幼兒輔助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的生產企業,其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或證書臨近有效期屆滿擬繼續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的,應督促企業按照《嬰輔細則》等規定要求,及時提出嬰幼兒輔助食品類別變更或延續許可申請,按照《嬰輔細則》要求組織許可審查,對達不到生產許可規定要求的不予許可。同時,要及時公布獲得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2018年6月30日起,持有罐頭、掛面、餅干、嬰幼兒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類別生產許可證以及未取得嬰幼兒輔助食品類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2018年6月30日前生產的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嬰幼兒輔助食品產品,在保質期內可以繼續銷售。
三、加強嬰幼兒輔助食品監督管理
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輔助營養補充品》(GB 22750—2014)等標準要求,對嬰幼兒輔助食品的標簽標識進行規范,指導企業正確標識。對標簽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的,要責令企業整改。
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企業進行排查,特別對標稱“嬰幼兒食用”“6個月以上嬰幼兒食用”等食品進行清查,對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或標簽標識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的嬰幼兒輔助食品,要依法進行查處,召回問題產品。
四、加強組織領導,保障工作質量
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嬰幼兒輔助食品質量安全,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和總局要求,貫徹實施《嬰輔細則》,嚴格審查程序,嚴格審查要求,確保嬰幼兒輔助食品監管工作落實到位。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4月7日
本文關鍵詞:總局辦公廳 嬰幼兒 食品生產 生產許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