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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試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我省網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食品銷售行為,依法查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保證食品安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2017年2月17日
河南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網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食品銷售行為,依法查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銷售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食品銷售,是指通過互聯網銷售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自建網站相關電信與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網絡食品銷售,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開展銷售活動,保證食品安全,遵守商業道德,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條 互聯網食品監督管理,應當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推動部門協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等機構的作用,促進社會共治。
第二章 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的義務
第七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經營項目從事食品銷售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網絡食品銷售活動。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網絡食品銷售的規定。
第八條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銷售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進行網站備案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網站備案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第九條 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可以通過自建網站從事網絡食品銷售,也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從事網絡食品銷售。
第十條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銷售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第十一條 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發生變更的,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在信息變更被核準后在其網站首頁以及網絡食品信息發布頁面進行更新。
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應當對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的場地環境、衛生狀況、結構布局、設備設施等方面應當能夠滿足保障所經營或貯存食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三條 通過互聯網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禁止銷售的食品,不得在網上進行信息發布及交易。
第十四條 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并鏈接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第十五條 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三)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購進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及其他合格證明,并留存相關資料。
經營進口食品的還應當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入網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第十七條 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經營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食品的,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第十八條 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第十九條 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應當建立供貨者檔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貨企業資質證明文件、購銷憑證等信息,保證食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記錄、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條 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銷售者停止生產銷售、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做好停止生產銷售和通知情況記錄。食品銷售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銷售的范圍內主動召回。
第二十一條 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抽檢和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三章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食品經營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第二十七條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在其平臺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網絡經營者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第三方平臺服務。
第三十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第三十一條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及時接收、處理和報告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平臺內食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管、投訴舉報處理、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第三方平臺內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及時采取督促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協助召回等措施;在食品經營者未及時刪除互聯網上銷售的涉及不合格食品的相關信息時,有義務對相關信息進行屏蔽。
第三十三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平臺內銷售的食品實施監督抽檢。
鼓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食品質量抽檢制度,對平臺內銷售的食品進行自檢,或者借助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檢,切實保障平臺內銷售食品的質量安全。
第三十四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網絡食品交易主體身份認證、質量安全認證、信用評價、信息化管理等專業服務,提高第三方平臺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要求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追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第三十六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自身從事網絡食品銷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對自營食品,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標記,以區別于平臺內其他經營者銷售的食品,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職權對網絡食品銷售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轄區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省直管縣(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的食品銷售活動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對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所在地或者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所在地、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四十條 兩個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處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四十一條 消費者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所在地或者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絡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違法網絡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網絡食品銷售納入年度抽檢計劃,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程序,實施監督抽檢。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
第四十四條 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應當采取停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聯系方式不詳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無法聯系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第四十五條 網絡食品交易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后,可以作為電子數據證據。
第四十六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
(二)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
(四)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責任約談不影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理,責任約談情況及后續處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七條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及入網食品生產銷售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 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 《食品安全法》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四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信管理部門應建立長效聯動機制。涉及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違法違規造成嚴重后果需停止運營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并做出責令停業等相應處罰后按規定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函請該違法違規平臺許可或備案地省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通知相關互聯網接入服務商停止其接入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食品銷售,不包括網絡訂餐活動。
第五十條 對食品攤販的網絡食品安全的監管,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五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河南省 通信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關鍵詞: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