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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基粉使用管理,有序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工作,切實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水平,現將有關工作公告如下:
一、關于基粉使用
(一)調整《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貫徹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嚴格生產許可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53號)有關規定,允許集團公司所屬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繼續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的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
(二)對于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廠區生產的基粉,或進口基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對基粉進行逐批全項目檢驗,確保基粉質量安全。
(三)對于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廠區生產的基粉,或進口基粉的,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照干法工藝相關技術要求,組織實施生產許可審查或延續許可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許可證,并在生產許可證副頁加注“干法工藝部分”。
二、關于換發生產許可證
(一)2016年10月1日《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2018年1月1日前生產許可證到期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申請延續換證;2018年1月1日后(含當日)到期的,申請延續換證時應提交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文件。
(二)2016年10月1日《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實施后新申請生產許可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提交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文件。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12月2日
本文關鍵詞:加強 嬰幼兒 配方乳粉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