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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由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中國法律評論、知識產權出版社共同主辦的中國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發布暨學術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行,研討會邀請了學術界、政府監管部門、法律實務界和食品行業的代表,法律、公管、農業、食品科學、環境學等多學科的專家參與。法律出版社總編輯助理張雪純,知識產權出版社副社長李程,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常務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在會上發言。會議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杜煥芳主持。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給老百姓一個滿意的交代,是對我們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宏偉藍圖,推進食品安全法治化,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也是其中一項重要的任務;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提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實施食品安全戰略”。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進程中,保障國民健康素質,確保舌尖上的安全,為民眾生活提供安全是政府的基本義務。
韓大元在發言中提到,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建設是一個系統化、長期化的過程。2013年,中國人民大學與清華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等單位共同建立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協同創新中心以健全食品安全治理體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推進食品安全法治保障、培育傳承食品安全文化為使命,堅持問題導向,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努力構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格局。
據悉,此次發布為首次。會議發布了《中國食品安全典型十大案例(2015)》。
案例一:王某甲等生產、銷售“毒豆芽”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王某甲伙同郝某某、王某乙,在西寧市城北區某糧油店內使用購進的AB粉及無根豆芽劑,加工有毒、有害“毒豆芽”,并以盈利為目的銷售“毒豆芽”。2014年1月2日,西寧市公安局城北區分局從3人經營的豆芽作坊內查獲價值6139元的豆芽4900斤、半成品綠豆芽432斤,無根豆芽劑1497支、AB粉4包。經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鑒定,查獲的豆芽中的6-芐基腺嘌呤含量為2.6ug/kg。
審判結果 3名被告王某甲、郝某某王某乙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扣押物證無根豆芽劑1497支、AB粉4包,沒收銷毀。
原審被告人王某甲、郝某某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維持一審法院分別對王某甲、郝某某和王某乙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的判決,及對扣押的物證無根豆芽劑1497支、AB粉4包,沒收銷毀。但鑒于3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為被較早查處,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其3人在歸案后認罪態度好,二審期間足額繳納罰金,對3人的有期徒刑部分的刑罰作出了分別予以從輕處罰的判決。
案例二:漢麗軒烤肉店剩菜流回餐桌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8日,《新京報》記者接到漢麗軒烤肉昌平店原店員的舉報,記者應聘進店暗訪,發現其存在剩菜回收、重復利用、發臭食物重新加工、后廚衛生差等情況。經報道后,此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查處結果 報道刊登后,昌平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組成檢查小組來到事發的烤肉店。經查,該餐飲企業員工有10人無健康體檢證明,同時,檢查人員還發現其存放的真空包裝羊腰子、預包裝魷魚片,存在無標簽標識和冷面過期的情況。根據檢查結果,昌平區永安路的漢麗軒烤肉店被責令停業整頓。同時還被開出全市首張餐飲企業違法行為公示書,張貼在該店門前,以示警戒。
案例三:食品加工濫用工業原料生產的“毒明膠”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5日,央視報道,福建三銘公司從制革廠大量采購經有毒有害工業原料處理過的垃圾皮料,通過一系列漂洗處理,最后生產出所謂的藥用明膠。這種有毒、有害工業原料處理過的垃圾皮料,不但做成了所謂的藥用明膠,而且還被加工成大量的食用明膠,作為食品添加劑原料被廣泛用于糖果、乳品、飲料和冰激淋等食品加工。經調查,雅客、金冠、蠟筆小新等大型糖果企業都使用此類所謂食用明膠生產糖果。
查處結果 自3月15日央視披露了與福建省有關的明膠事件后,福建省、市、縣食藥監局啟動應急預案,聯合調查住前往現場調查核實。其中,福建三銘膠業有限公司已停產,有關的藥用明膠庫存量也被查封。調查組對庫存的所有批次產品進行抽驗,并對原材料供應商評估情況進行核查。福建省食藥監局根據國家總局統一部署,下發《關于對明膠、明膠用空心膠囊和軟膠囊藥品開展監督檢查的緊急通知》。
案例四:亨氏公司高蛋白營養米粉嚴重鉛超標
基本案情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2014年二季度流通環節食品抽檢中,發現亨氏聯合有限公司生產的AD鈣高蛋白營養米粉嚴重鉛超標。對此,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一時間向省內各市市場監管局下發通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了專項清查行動,對全省涉及經營該批次亨氏米粉的食品經營戶進行了檢查,封存9.4噸問題批次產品。浙江省食藥監局已約談了生產企業亨氏聯合有限公司,并責成生產企業密切配合各地查處工作。
查處結果 2014年8月15日,亨氏聯合有限公司發布公告致歉,稱召回問題批次的“AD鈣高蛋白營養米粉”,并預防性召回與該批次產品所用同批“脫脂豆粉”原料的另外3個批次。消費者可以將包裝盒、小票、個人收款銀行卡信息、聯系方式等以郵費到付形式將問題產品快遞寄送到其廣州公司,公司協調退貨。對召回的產品,亨氏公司進行了單獨封存,在政府監督部門的指導及監督下進行無害化徹底銷毀。
案例五:皮口鎮養殖海參大量添加抗生素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央視曝光遼寧大連普蘭店市皮口鎮——大連周邊海域養殖海參最大的一片區域,由于養殖戶大量添加抗菌素等藥物,導致近海物種幾乎滅絕。記者調查發現,每當海參圈放水的時候,周邊就會有死魚,對于近海的候鳥來說充滿威脅。據一位海參養殖場老板介紹,他們清理海參糞便或污漬,使用的都是次氯酸鈉和醫用雙氧水。最終,這些養殖廢水都將排到海里。除了漂白劑,養殖中還要投藥殺死海參圈里的其他生物,以便其他生物不會與海參爭營養。為了提高海參幼苗成活率,防止生病,養殖戶會在參苗池里大量添加抗菌素等藥物。不僅僅是大連莊河,整個渤海灣的遼東半島至山東半島一帶,生態系統已經處于亞健康狀態,水體呈嚴重富營養化,氮磷比重已嚴重失衡。
各方意見 針對央視曝光“大連養殖戶大量使用抗生素等藥物養海參”事件,2014年9月16日,遼寧省海洋水產養殖協會組織專家召開發布會回應稱,報道以偏概全,已對當地海參產業造成沖擊。與會專家強調大連海參養殖“工藝已經非常成熟”,僅在育苗期用藥,上市時已降解。國家對養殖業使用抗生素有嚴格的規定,正確使用抗生素是安全的。也有觀點認為水產養殖中不應使用抗生素。這種做法十分有害,不僅會加重養殖業者的經濟負擔,還會造成藥品的浪費,更重要的是會因抗生素的過濫使用而造成水產養殖動物產生耐藥菌和正常菌群失調的結果,從而影響機體健康。
案例六:廣善堂銷售偽劣保健酒10倍賠償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0日,吳德賢在廣善堂新民路店購買“晟仁十全大補酒”和“晟仁蟲草養生酒”各5盒(以下簡稱涉案產品),支付價款共計1880元。吳德賢購買涉案產品后沒有食用。“晟仁十全大補酒”外包裝標明主要原料中含有黨參、當歸、黃芪等。“晟仁蟲草養生酒”外包裝標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冬蟲夏草、靈芝等。2013年9月,樟樹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申訴舉報,對涉案產品外包裝標注的生產企業“江西省同樂堂醫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相關檢查,未發現申訴舉報的“晟仁十全大補酒”“晟仁蟲草養生酒”的生產原料、包裝材料、產品和相關進貨記錄,亦未在申訴舉報提到的地址發現有“江西省同樂堂醫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生產公司或銷售公司。廣善堂新民路店銷售的涉案產品,系一個體食品商行供貨,廣善堂公司、廣善堂新民路店向法庭提交的供貨商行相關證照及生產方的相關證照均系復印件。
審判結果 法院一審判決新疆廣善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烏魯木齊新民路店返還吳德賢購物款1880元;新疆廣善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烏魯木齊新民路店支付吳德賢賠償金18800元;新疆廣善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對上列判項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駁回吳德賢要求新疆廣善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烏魯木齊新民路店支付交通費、誤工費315元的訴訟請求。
廣善堂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稱涉案產品屬合法渠道進貨,我公司已盡相關審查義務。吳德賢是在明知產品成分的情況下購買涉案產品,存在過錯在先;原審法院采信證據程序違法且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吳德賢的訴訟請求。
經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判決相同,駁回被告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案例七:消費者因“轉基因”標識不明顯要求雙倍返還貨款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6日,昆明退休市民楚先生在沃爾瑪超市挑選食用油時,因見“一級菜籽油”的金菜花菜籽油廣告宣傳,就選購了2升包裝的菜籽油,售價27.9元。回家后,他仔細觀察發現,所買的食用油是轉基因食用油。楚先生認為,如果廠家在外包裝上明顯標注“轉基因”,他可能就不會選購,稱廠家對“轉基因”標識不夠顯眼。
各方意見 原告認為,“轉基因”標識不夠明顯,根據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明文規定:轉基因食品應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明顯”“醒目”的標識。金菜花的生產廠家為了不讓菜籽油銷售受到影響,故意以較小的字體在產品包裝上進行標注,請求法院確認其所購買的菜籽油商品標簽上標注的轉基因標識違反法律規定、確認該產品為缺陷、不合格產品,具有欺詐行為,同時雙倍返還貨款55.8元。
超市代理人為,超市有嚴格的進貨驗收制度,進購的金菜花菜籽油屬于合格產品。涉案的菜籽油產品標識符合現行法律法規。銷售者承擔責任的前提是銷售者有過錯,涉案產品并沒有質量缺陷,更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傷害,并沒有對原告構成欺詐。
廠家的代理人認為,廠家已經在外包裝上標注了轉基因食用菜籽油,原告作為消費者,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廠家和超市都沒有強買強賣的行為,不存在隱瞞和誘導。
目前此案尚未判決。
案例八:王申良等生產、銷售“毒腐竹”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7日,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向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王申良、關參風、孫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在濟寧市任城區長溝鎮魯電水泥廠東南角出租廠房內,被告王申良、孫某夫婦在沒有取得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雇傭被告人關參鳳等十幾名工人非法生產腐竹,在生產過程中添加“增筋劑”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并進行銷售,銷售金額為337.8367萬元。
王申良、關參風、孫某等人明知在腐竹中添加“增筋劑”等非食品原料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為了牟取暴利,仍然在生產過程中大量添加,并進行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審判結果 2014年4月4日,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以共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王申良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0萬;判處被告人關參鳳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案例九:廣西南百超市出售不達標商品賠償10倍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6日,韋堅在南百超市25倍積分促銷活動中購買了3盒125克裝“華嬌菊花翅”,每盒468元,合計1404元。這些商品包裝上未標明貯存條件。韋堅以南百超市銷售不合格“華嬌菊花翅”為由,向南寧市興寧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舉報。
審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形成的合同關系,如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應存在合同目的的無法實現,且是由對方當事人違約行為造成的情形。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據此法院作出以下判決:南百超市退回韋堅貨款1404元;南百超市賠償韋堅14040元。
宣判后,南百超市對一審判決不服,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得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十:上海福喜公司高管涉嫌生產、銷售偽劣食品罪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0日,上海本地東方衛視播放了一則深度調查的“臥底”新聞,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過期劣質肉,并向知名餐飲企業供應,且在廠區之外還有一個神秘的倉庫,專門把別的品牌的產品搬到倉庫里,再換上福喜自己的包裝。2014年7月22日,初步調查表明,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有組織實施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并查實了5批次問題產品,涉及麥樂雞、迷你小牛排、煙熏風味肉餅、豬肉餅,共5108箱。上海公安局介入調查,初步查明,麥當勞、必勝客、漢堡王、棒約翰、德克士、7-11等連鎖企業及中外運普菲斯冷凍倉儲有限公司、上海昌優食品銷售有限公司、上海真興食品銷售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等11家企業使用了福喜公司的產品。
查處結果 2014年7月24日,市公安局依法對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質量經理等6名涉案人員予以刑事拘留,對經營、使用福喜公司產品的問題食品,均已采取下架、封存等控制措施。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胡駿等6名上海福喜公司的涉案高管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批準逮捕。2014年9月起,福喜公司陸續召回全部問題食品,并集中實施焚燒等無害處理,并由當地公證機關全程予以公證。
本文關鍵詞:食品安全 米飯 中國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