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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己經營的保健商品店,銷售有毒、有害假冒“百草偉哥、野狼王”等保健食品、藥品,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陳某瓊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陳某瓊在文昌市文城鎮開了一家經營保健商品的店面。2013年3月和6月,工商行政執法人員先后依法對陳某瓊的宿舍及其經營的保健商品店進行搜查,當場查扣28種假冒保健品和食品。其中“野狼王”、“地頭蛇”等3種為假冒保健食品,均檢出含西藥“枸櫞酸西地那非”,其主要起藥效作用成分為“西地那非”。
法院認為,“西地那非”為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故應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陳某瓊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假冒保健食品及食品,而仍予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瓊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陳某瓊未提出上訴,表示認罪服罰,并主動繳納了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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