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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特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進行了一審宣判。金安食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因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用油1.9萬余噸,銷售額高達1.7億余元,被判處罰金3.4億余元;該公司法人代表韋明金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問題食品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近年來,各地執法部門也加強了對食品安全領域犯罪行為的打擊。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檢索發現,在相關案件的審理上,無期徒刑、死緩等判罰并不鮮見,罪名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廢棄原料制1.9萬余噸問題油,售價1.7億
金安公司位于貴州省安順市開發區,成立于2006年6月,主要從事食用油脂、畜產品、農副產品的加工銷售。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3年5月間,金安公司違反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購買牛被屠宰后廢棄的非食品原料,用以熬制半成品牛油毛油,并向零散屠宰戶購進部分非牛板油、牛肥膘的鮮牛組織。
這些原料無生產許可、無衛生檢驗、無質量鑒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等規定,是不能用于生產食用油的。而金安公司卻將其經化油、脫水、脫雜、脫色脫酸等流程加工后,制成“食用牛油”,銷往成都、重慶等多家食品企業。經查,4年間該公司共銷售了1.9萬余噸問題油,銷售額高達1.7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明金、袁隆九為牟取非法利益,用廢棄原料生產,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汪洪波明知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產,但仍積極運輸半成品70余噸,屬共犯。
經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判處罰金3.4億余元;韋明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袁隆九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汪洪波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此外,已追繳的該公司贓款228萬余元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宣判后,被告單位金安公司及被告人韋明金、袁隆九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訴。該案將移送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
制售瘦肉精、假酒、地溝油均曾判過死緩
制售問題食品常見的罪名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也會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罰。如2011年7月,河南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奚中杰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法院查明,2007年初,劉襄與奚中杰約定共同投資,研制、生產、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鹽酸克侖特羅(“瘦肉精”)用于生豬飼養。截至2011年3月,劉襄等人共生產鹽酸克侖特羅2700余公斤,非法獲利250萬余元。其生產、銷售的鹽酸克侖特羅經過多層銷售,最終銷至河南、山東等地的生豬養殖戶,“致使大量使用鹽酸克侖特羅勾兌飼料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嚴重影響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并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件,其中一起是銷售問題白酒案,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被告人王長兵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009年3月,王長兵等人在工業酒精里摻入自來水、香精等原料,勾兌成6000余千克的“白酒”并銷售了3448千克。當地眾多居民飲用后中毒,死亡5人、重傷6人。
2014年1月,山東濟南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朱傳峰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死緩;袀 人朱傳清、朱傳波數罪并罰,均被判處無期徒刑。2001年3月,朱傳峰、朱傳清等在山東平陰縣成立了一家油廠,從事動物油加工、銷售。自2006年起,該油廠先后從山東、北京等地大量收購“泔水油”、白土等原料生產“地溝油”,并銷售至山東多個食用油經營戶,銷售金額共計5241萬余元。
此前,澎湃新聞查閱分析了近年來公開的168份有關食品安全犯罪判決書。判決書樣本顯示,在食品安全犯罪類型中,瘦肉精、毒豆芽、死豬肉和地溝油等日常生活食品,仍是犯罪分子牟利的主要手段。其中“瘦肉精”案件最多,占31%。
從地域上看,中西部地區河南、陜西和湖南的食品安全犯罪較多,有40%的案件來自“重災區”河南,這里同時也是瘦肉精的泛濫之地。而從量刑上看,除了被媒體曝光的案件和公安部督辦的大案,其余案件多數因犯罪分子“悔罪態度較好”而“從輕處罰”。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將這類犯罪的最高量刑上升為死刑。
本文關鍵詞:問題食用油1.9萬噸流人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