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喝就瘦的減肥茶、一貼就能提高視力的眼貼、包治百病的神奇保健品……虛假廣告充斥各種電視、廣播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損害消費者權益。
新《消法》規定:“個人也是虛假廣告發布的主體,涉及到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產品,廣告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企業破產,拿代言費的名人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了解,其實消法修正案草案在初審稿與二審稿時均強化了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二審稿還強調: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二審稿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同樣負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意味著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也應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也將負連帶責任。知名時評人石述思則認為,在國外嚴格法律監管體制下,名人代言如果出事會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據了解,國外明星代言廣告非常慎重。在國外,名人代言被視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消費者可據此擔保索賠。美國更是要求做廣告的名人必須是此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實,就要處以重罰。
而法國電視主持人吉爾貝付出的代價更大,他為一種戒指做虛假廣告竟致鋃鐺入獄,其罪名是夸大產品功效。新消法對明星代言廣告進行規范,尤其是發現涉嫌虛假,將面臨罰款甚至承擔連帶責任。有分析者認為新消法對明星代言的規制是法治的進步,也是向與國際接軌邁進了一大步。
建議
警惕因個人偏好 忽略產品質量
“新消法在明星代言方面的規制無疑邁進了一大步”。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楊高峰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老百姓基于對明星的信任而購買產品和服務,認為作為公眾人物的他們代言更有說服力。但事實上,市場上存在個別明星為了輕松賺廣告費,不探究代言產品質量做虛假宣傳給消費者使用產品后帶來困擾的現象,更嚴重的領域比如奶粉、藥品等代言還威脅過消費者的生命健康。
“這些現象說明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在接代言中所行使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新消法通過改進,不一定對產品質量有多大改進,但增加了明星的責任和承擔,迫使他們一定要體會體驗了產品后,信任產品質量才敢接代言。
明星代言風波在目前市場上熱炒的“林志穎膠原蛋白事件”中略見一二。 不久前,林志穎粉絲吳某將上海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稱自己購買了其生產的,并由林志穎代言的愛碧麗膠原蛋白飲品后發現并不具備美容功效,因此要求索賠精神損失費和公開道歉。一時間,林志穎代言的膠原蛋白產品因并無宣傳般神效“逆生長”而惹上官司。
其實,購買商品時,最重要的就是看產品的質量、是否有虛假宣傳的嫌疑,并不能因為喜歡明星就去購買該明顯代言的產品。這種想法本身就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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