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中,有17批次為牛蛙和黃鱔,占了不合格總數的一半。其中,牛蛙8批次,分別為:杭州市上城區熙客餐廳購進的牛蛙、湖州市長興縣長興汪躍水產經營部銷售的牛蛙、衢州市衢江區冬根水產品商行銷售的牛蛙、溫嶺市城西琪圓餐飲店購進的牛蛙、溫嶺市城西蛙喔餐飲店購進的牛蛙、開化縣華埠農貿市場黃菊萍攤位銷售的牛蛙、杭州登云路農貿市場芳珍水產店銷售的牛蛙,均檢出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杭州文二街農副產品綜合市場鄒育健水產經營部銷售的牛蛙檢出呋喃唑酮代謝物、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另外,黃鱔有9批次,檢出恩諾沙星、甲氧芐啶中的一項或兩項不合格,分別為:杭州古蕩農貿市場魏世余水產商行銷售的黃鱔、浙江省德清縣武康街道新發地農貿市場梁潔攤位銷售的黃鱔、海寧市硤石永良水產攤銷售的黃鱔、嘉興市秀城區三水灣菜場周水金攤位銷售的黃鱔、浙江省德清縣武康街道新發地市場趙玉瓊攤位銷售的黃鱔、杭州市下城區中江農貿市場孫銀霞攤位銷售的黃鱔、海寧市硤石祝建林水產攤銷售的黃鱔、海鹽縣武原孟陳豪水產攤銷售的黃鱔、云和縣農貿市場夏月梅攤位銷售的鱔魚。
恩諾沙星屬于氟喹諾酮類藥物,是一類人工合成的廣譜抗菌藥,用于治療動物的皮膚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動物專屬用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規定,恩諾沙星在牛蛙、黃鱔中的最高殘留限量為100μg/kg。
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屬于硝基呋喃類廣譜抗生素,硝基呋喃類原型藥在生物體內代謝迅速,和蛋白質結合而相當穩定,故常利用對其代謝物的檢測來反應硝基呋喃類藥物的殘留狀況。《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規定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呋喃唑酮、呋喃西林。
甲氧芐啶是合成的抗菌藥和磺胺增效藥。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2019)規定,黃鱔中甲氧芐啶的最大殘留限量為50μg/kg。
5批次餐飲具檢出不合格
不合格樣品中,有5批次為餐飲具。其中,紹興市越城區馬師面館使用的餐具(碗)、紹興市越城區馬師面館使用的餐具(勺子)、義烏市楚順餐廳使用的餐具(口湯碗)(已消毒)檢出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大腸菌群是國內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檢出大腸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門氏菌、志賀氏菌、致病性大腸桿菌)污染的可能性較大。健康風險較低,但反映該食品衛生狀況不達標。《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GB 14934—2016)中規定大腸菌群不得檢出。
還有,浦江縣順風飯店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筷子)(已消毒)、永康市東城千千火鍋店使用的餐具(筷子)(已消毒)檢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潔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滌劑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鈉,是一種低毒物質,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穩定性好、成本低等優點,在消毒企業中廣泛使用,但是如果餐(飲)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當,會造成洗滌劑在餐(飲)具上的殘留,對人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GB 14934—2016)規定,采用化學消毒法的餐(飲)具的陰離子合成洗滌劑應不得檢出。餐(飲)具中檢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餐(飲)具消毒單位使用的洗滌劑不合格或使用量過大,或未經足夠量清水沖洗,最終殘留在餐(飲)具中。
11批次黑芝麻檢出酸價超標
不合格樣品中,有11批次黑芝麻檢出酸價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建德市新安江市場愛姣干雜貨店銷售的黑芝麻;淳安千島湖和滿農副產品配送有限公司銷售的黑芝麻;湖州市安吉縣遞鋪中心農貿市場李冬輝攤位銷售的黑芝麻;湖州市安吉金谷糧油店銷售的黑芝麻;湖州市安吉縣昌碩街道三里亭農副產品交易市場金波攤位銷售的黑芝麻;湖州市南潯金煜糧油店銷售的黑芝麻;湖州市南潯雙林許杰食品店銷售的黑芝麻;湖州市南潯劉記炒貨店銷售的黑芝麻;湖州市南潯善璉潘美紅副食店銷售的黑芝麻;湖州市長興潘欣副食店銷售的黑芝麻;湖州市長興李家巷廣興副食商行銷售的黑芝麻。
酸價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敗程度。酸價超標會導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標嚴重時所產生的醛、酮、酸會破壞脂溶性維生素,導致腸胃不適。《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GB 19300-2014)中規定,黑芝麻中酸價的最大限量值為3mg/g。造成酸價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企業原料采購把關不嚴、生產工藝不達標、產品儲藏條件不當,特別是存貯溫度較高時易導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敗。
除上述產品外,還有1批次韭菜檢出不合格,為:湖州市安吉縣昌碩街道三里亭農副產品交易市場李國民攤位銷售的韭菜檢出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